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 - 房产纠纷 - 律师随笔 - 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德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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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

作者:admin来源:房产纠纷访问:时间:2018-11-06

第二章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分类

1.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1)单项工程: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

2)单位(子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单项工程的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4)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2.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        按建筑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        按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        *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4)        *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       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2.       项目新开工时间: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学易网整理。

3.       生产准备——主要内容:A.招收培训生产人员;B.组织准备;C.技术准备;D.物资准备

4.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对比法。

a)     效益后评价 

具体包括: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    过程后评价

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1.           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项目管理: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A.集成化B.国际化C.信息化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①业主方项目管理②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③设计方项目管理④施工方项目管理⑤供货方项目管理

4.           施工方项目管理目标体系(QCDSE目标体系):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环境保护(Enivironment)

5.           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做到“三同时”: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2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1.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2)主要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其他

二.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成本控制: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

§2.3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损失的不确定性。

1.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①     业主的风险:三类: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②     承包商的风险:三类: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替代责任风险);

3)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2.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        风险识别方法包括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2)        风险分析与评估常用方法主要有: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

二.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   风险回避——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

①     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项目;

②     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   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2)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3.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措施的有机结合。

4.   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①   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②   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③   第三方担保。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1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订立

1)要约

①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 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④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     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①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 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③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⑤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⑥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2. 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3. 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 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学易网整理;

③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 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b)纯获利益的合同。

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③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③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        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B.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一.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A.及时通知义务;B.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C.协助义务;D.保密义务。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 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     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     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⑤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     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           合同的转让

1)      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      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     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一.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终止的原因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           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学易网整理;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② 采取补救措施。

③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③ 违约金。

④ ⑤ 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三.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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