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
作者:admin来源:房产纠纷访问:次时间:2018-11-06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1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许可
①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 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学易网整理。
2. 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 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④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一. 增合同法
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 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①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 建设用地
①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③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③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财产保险合同
①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④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人身保险合同
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 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③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⑥ 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⑦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 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 无工作业绩;
②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③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一. 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④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②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易网整理;
⑦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