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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新旧逐条异同对比、解析

作者:admin来源:刑事辩护访问:时间:2026-07-27

2026年《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新旧逐条异同对比、解析

分类

2019年《意见》核心内容

2026年意见核心内容

核心异同点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保留核心原则表述;原分类型从宽规则移至10条“从宽的理解”中细化

核心原则表述基本一致;分情形从宽规则从基本原则调整至“从宽的把握”章节,体系布局更合理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知。

 

保留核心原则表述;共同犯罪量刑平衡规则移至第12条单独成条规定

原则表述无实质变化;共同犯罪专项规则从基本原则中拆分独立,内容更细化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保留核心要求;删除“证据不足无罪处理”的提示性条款

核心规则一致;删除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提示性表述,更精简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简化表述;删除防止司法腐败的提示性条款

核心原则一致;删除廉政提示性内容,表述更凝练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5 条:表述调整为“所有罪名”均可适用,其余规则一致

核心规则无变化;“所有刑事案件”改为 “所有罪名”,语义更精准

 

无专门规定

6 条新增: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自愿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调查,自愿接受处罚的,对涉案单位可以从宽处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2026版全新增设,填补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则空白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 条: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8条:审判阶段表现调整为“当庭确认愿意接受刑罚处罚”;新增“脱离监管、妨害司法”作为排除适用情形

两处修改:审判阶段认罚表述更周延;新增两类排除认罚认定的情形

 

无专门原则条款,相关要求散见于各环节审查规定

基本原则新增第 9 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防止非自愿认罪认罚、虚假认罪认罚和强迫认罪认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其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非暴力、威胁、引诱等情形下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2026 版全新增设为基本原则,提升制度保障层级,统一公检法审查标准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8.“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整合原基本原则的分情形从宽规则;细化从严案件类型(惯犯累犯、侵害特殊群体慎重从宽,严重经济犯罪、邪教、毒黑恶等严格把握);删除减轻免除处罚的提示性条款

吸收原基本原则的分类型从宽规则,内容更细化;扩充从严案件范围;删除量刑幅度提示性规定

 

9.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删除“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表述;删除轻罪/重罪幅度区分的内容

删除两处提示性规则,相关内容已在第 10 条从宽把握中体现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12 条独立成条:部分认罪认罚的可单独从宽;结合地位作用区别处理,保障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量刑平衡

从原则性表述升级为专门条款,规则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细化委托辩护权保障,禁止限制更换辩护人;明确无法即时安排值班律师的,24小时内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新增委托辩护权保护规则;新增值班律师安排时限要求

 

11.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明确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新增法援机构向看守所提供并更新值班律师名册、排班表

细化派驻形式为工作站;新增看守所名册更新要求,规范监管衔接

 

12.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内容基本一致,新增司法行政机关、法援机构对会见阅卷的指导要求

核心职责无变化,新增行业管理提示性规定

 

无专门条款,散见于值班律师职责中

16 条新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依法执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持合法手续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出查阅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2026 版新增专项保障条款,统一会见、阅卷时限,明确电子化阅卷方向

 

无专门时限规定

17 条新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签署具结书前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要的时间。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具结前五日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具结前三日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具结前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认定、罪名认定、程序适用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2026 版全新增设具结前告知时限,解决实践中临时通知、律师准备不足的问题

 

13.法律帮助的衔接。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扩充至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也可跨阶段同一人;保留值班律师跨阶段规则,明确拒绝帮助后各阶段仍需告知

将衔接规则从值班律师扩展至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规则更完整

 

14.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五、被害方权益保障

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新增“不采纳被害方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的要求

新增说理义务,强化被害方权益保障与程序约束

 

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删除“协调司法救助”的提示性内容

删除救助衔接条款,其余规则一致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新增两款:①办案机关应做好释法说理与矛盾化解;②被害方反映隐匿转移财产、有能力不赔的,经查证属实不适用认罪认罚

新增矛盾化解要求;新增财产隐匿的核查与排除规则,强化认罚真实性审查

六、侦查机关的职责

22.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对在非讯问时间、办案人员不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23.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删除“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从宽处罚和其他利益进行诱导”的表述

删除边界模糊的禁止性表述,保留核心禁止规则,更符合实践操作逻辑

 

24.起诉意见。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七、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26.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27.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表述简化,援引刑诉法第 173 条,核心规则一致

表述更凝练,实质规则无变化

 

28.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审查项顺序微调,新增“真实性”审查表述,实质内容一致

名称增加“真实性”,审查事项无实质变化

 

30.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增不起诉后涉案财物处理、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处罚)的规定

新增不起诉后续配套规则,完善程序闭环

 

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细化具结书应当载明的 5 项内容;新增单位犯罪具结书签署规则;明确具结书可提供给辩护人/值班律师

大幅细化具结书内容要素;新增单位犯罪具结规则;明确律师获取具结书的权利

 

无专门规定

31 条新增: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委托了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原具结书的,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继续有效;犯罪嫌疑人虽然继续认罪认罚但对量刑建议或者程序适用等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当由辩护人在场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到审判阶段又委托辩护人或者变更辩护人的,除其表示不再认罪认罚的,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继续有效。

2026 版全新增设,解决辩护人与值班律师衔接、辩护人缺位见证的实践争议

 

无专门规定

32 条新增: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拒绝到场见证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明确辩护人异议不影响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效力,以嫌疑人意愿为准

 

无专门规定

33 条新增:犯罪嫌疑人前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因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导致原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经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整量刑建议,并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不再认罪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义务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明确具结书约束力,保障司法诚信与嫌疑人预期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删除“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删除“尽量协商一致”的表述;相关沟通规则移至第 37 条量刑沟通

弱化确定刑要求,给法院裁量预留空间;协商沟通独立成条规范

 

无专门条款

35 条新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涉案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和提供,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列明补充侦查提供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侦察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量刑证据。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移送人民法院。

强化量刑证据收集义务

 

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6 条细化:在起诉书、具结书等文书中释明犯罪事实、罪名、量刑依据、情节幅度、执行方式等;重大案件可单独制作说理文书

大幅细化说理要求,提升量刑建议透明度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37 条独立成条:沟通时应当告知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幅度、量刑建议依据;律师提异议的应当审查,合理的采纳,不合理的说明理由

独立成条,规范量刑沟通的内容与异议处理程序

 

无专门规定

38 条新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以全程留痕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合法性

 

3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八、社会调查评估

35.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

委托对象增加“有关社会组织”;明确调查评估材料统一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

扩大受托主体范围;明确移送主体与流程

 

36.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委托对象增加“有关社会组织”,其余一致

扩大受托主体范围

 

37.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委托对象增加 “有关社会组织”;新增执行地核实与确定规则

扩大受托主体;新增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审查确定规则

 

无专门规定

43 条新增: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没有新事实新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且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简化轻罪案件流程,提升诉讼效率

 

38.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新增社区矫正机构不得因无评估意见、非本地户籍拒绝接收矫正对象

新增接收禁止性规定,保障社区矫正落地执行

九、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增加“真实性”审查表述;程序转换规则移至第 55 条专门规定

实质审查内容一致,体系上拆分出程序转换专条

 

无专门规定

46 条新增: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一并起诉。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但不能简单以认罪和不认罪作为区分标准进行分案。对于被作为首要分子、主犯起诉的被告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分案审理时,应当依法保障全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分案审理后,前案有罪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后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且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后案庭审中仍然应当进行示证、质证、认证,并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规范共同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方式,保障质证权

 

40.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援引刑诉法第201条规定,实质规则一致

表述更凝练,援引法律条文,实质无变化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明确法院告知可书面或口头;新增 5 种“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具体情形

明确告知方式;细化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无专门程序规定

49 条新增:人民法院通知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拟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不同意,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不应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建议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休庭,履行相应程序后再调整。

规范量刑调整的诉讼流程,保障被告人知情权与异议权

 

42.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保留适用条件,删除 6 种不适用情形(属刑诉法已有规定)

删除重复性规定,表述更精简

 

44.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删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表述,相关内容移至第 53 条统一规定

体系调整,文书简化规则统一到办案机制条款中

 

46.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明确法庭调查辩论不能省略,仅可简化;删除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移至第 53 条

明确 “简化不等于省略” 的底线;文书简化规则统一归集

 

无专门规定

53 条新增:对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优化异地调查取证、前科文书调取、涉案财物估价等办案规程和手续。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强速裁法庭建设,提升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全流程快速办理质效。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基础上,可以采取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适当简化文书,推行视频提讯、电子阅卷等技术应用措施,提高办案效率。

从机制层面推进轻案快办,明确文书简化与技术应用方向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散见于自愿性审查、速裁程序等条款中

55 条独立成条: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四)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其他不应或者不宜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独立成条,系统整合程序转换情形,规则更清晰

 

49.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细化为当庭认罪、庭审后判决前认罪两种情形;明确当庭认罪一般不签署具结书,必要时可签;庭审后认罪的需恢复法庭调查

大幅细化不同时点认罪的处理规则,明确具结书签署规则

 

50.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新增“二审适用认罪认罚不再签署具结书”的规定

明确二审无需签署具结书,规则更完整

十、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5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5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覆盖全部程序,区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违背意愿上诉三类情形分别处理;明确速裁程序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规则

从仅规范速裁二审扩展至全类型案件,情形划分更细致

 

5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明确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反悔导致从宽失当的,检察院可以抗诉

明确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抗诉规则,回应实践争议

十一、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55.听取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但受案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的除外。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56.具结书签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57.程序适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从快从宽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删除“坚持从快从宽原则”表述

删除原则性表述,保留核心程序规则

 

58.法治教育。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悔过教育工作,实现惩教结合目的。

内容完全一致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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