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合同篇律师实务知识点
(言品言 巳子李整理)
一 通则篇
合同解释: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其他合同:可参照适用本法或其他法律类似规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
非合同债权债务:适用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合同内容:(一)当事人标的;(二)数质量;(三)价款报酬和履行;(四)违约解决争议法。简称:人标数质价,履违解争议。
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合同成立:书面合同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之前已履行并已接受、未书面已履行并已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互联网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地:书形式订立合同地,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地为合同成立地。
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预约合同违约: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要担责。
格式合同: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协商。
合同无效:不具备行为能力;意思不真实;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意思表示行为;恶意串通;简称:能力意思强行规、虚假行为恶串通、格式免责另加重。
格式合同无效: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权利。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一年内)。
缔约过失责任:假订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违背诚信原则。简称:假订恶磋商、违诚提虚假。
报批合同效力:不影响报批义务约定效力。义务人未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合同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约定不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质量:按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标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按订合同时履行地市价;强制政府定价除外。履行地为: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为: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为:按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为:履行义务方负担,债权人原因增加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互联网电子合同:快递物流交付,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采用在线传输交付,标的物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且能检索识别时间为交付时间。
政府价的涨跌: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收货或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互负债务:无先后顺序应同时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后履行方有权拒绝。
先履行中止:对方--经营恶化;转移、抽逃以逃避债务;丧失商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简称:恶转抽逃丧能力,合同可以履中止。中止履行应通知,提供担保恢复履。合理期内未恢复,中止一方可解除。
提前履行:提前履行可拒绝,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债权人利益。
部分履行:部分履行可拒绝,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债权人利益。
情势变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代位权行使:债务人怠于行债权或其从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诉讼时效为履行请求、申报债权或其他行为。
代位权受害撤销权:知道或应知债务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一年内。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转让:除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约定不得转让、法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通知不得撤销。
债务转让: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催告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终止: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其他。简称:履抵免提混解他。
债务履行顺序:费用;利息;主债务。
合同解除: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不履行、迟履行、违约、法定其他情形。简称:协抗履、迟违他情。
解除合同期限:知道或应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简称:解除合同只一年。解除合同须通知、通知到达即解除、解除效力可求裁。恢复补救违赔损。担保仍然担责任。
债务抵销: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违约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明确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实现目的: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高;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定金条款: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冲抵价款或收回;或双倍返还。
定金违约金冲突: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只选择适用一种。
不可抗力义务:及时通知、提供证明。
特殊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内容: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简称:名数质价履、包检结算文。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除法定或约定外,该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交付地不明:需运输的给第一承运人;不运输标的物处交付;不知标的物地点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标的物风险转移: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质量不符要求: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承担。
第三人权利: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中止支付价款,但出卖人提担保的除外。
包装要求:约定或通用方式包装、保护标的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包装。
检验期限:约定期内检验。没有约定及时检验。检验后怠于通知,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收到起二年内未通知,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有质保期的不适用二年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推定检验:检验期约定,买受人签收送货单、确认单如载明数量、型号、规格,推定已检验,但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主从标的物效力:主物不符约定而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约定被解除合同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标的物效力:数物中一物不符约定,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其他标的物价值受损的,可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标的物效力:其中一批不交或不符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违约:未付款额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可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封存样品,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质量相同。
试用买卖:对试用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内可购买也可拒绝购买。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已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试用期内毁损、灭失风险出卖人承担。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撤销: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知道或应知日起一年内行使。
受赠人违法: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知道或应知六个月内行使。
不履行赠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不再赠与。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形式: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
借款合同内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简称:借种币种和用途,数、利期限和还款。
还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改变借款用途: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利息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还款时一并支付;借期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
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除有约定外,应按实际借期计息。
借款合同成立:提供借款时成立。
利息约定:利息没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保证合同: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人: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内容: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简称:债种数履期,方式范围期。
保证方式不明确: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抗辩权:除债务人不明且无财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足履债或丧失履债能力、保证人书面弃权四种情形外,主合同未审裁并执行债务人财产前,可拒绝担责。简称:除非无破和丧放,未审未执可以抗。
反担保:适用以上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债权提供保证。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自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抗辩权:未在保证期间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抗辩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担责。
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保证期满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担责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满前请求保证人担责的,从债权人请求担责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的减少或免除: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不担责任。
履行期变更:主合同履行期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不变。
债权转让通知: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生效。
约定禁止转让: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责。
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移债务,保证人对未同意转移债务不再担责,有约定除外。
一般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担责。
保证责任份额:两个以上保证人按约定担责;没有约定可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责。
保证人的追偿权:担责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租期不超过二十年。除有约定外由出租人履行维修。
添附:经出租人同意可添附。
转租:经出租人同意可转租,未经同意可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应知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租金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租期不满一年的,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余期届满支付。
租赁合同解除:未付或迟付租金,请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解除。
承租人解除合同:查封、扣押;权属争议;租赁物使用条件违法;租赁物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可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期内所有权变动租赁继续有效。租期内转让应通知承租人,未通知赔偿损失但买卖合同有效。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十五日内未表示购买为弃权)。
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但应提前通知对方。租期届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为不期。
优先承租权:租期届满,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融资租赁:出租人按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简称:出按租卖物租。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期,租金及支付,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属。简称:租物名数规格、性能检验租期,租金期满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卖人不履行合同承租人可索赔,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不影响履行租金义务。
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赔:明知瑕疵不告知;索赔未协助。无理收回租赁物;无理妨碍、干扰承租人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不当影响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变更: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按购买成本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确定。
租赁物不符的免责:除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外,出租人不担责。
租赁物侵权与维修: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侵权出租人不担责。承租人在租期内有维修义务。
租赁物毁损、灭失:除法定或有约定外,租期内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付租金,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且未重签买卖合同;租赁物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出卖人原因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益:除出租人原因外,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如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折旧补偿。
租赁物的归属:按约定,约定不明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简称:应收账款转保理,融资管催债担保。
保理合同内容: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及支付。简称:保类型服范期,应收账款原交易,保理融资报酬支。
虚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对抗保理人。
保理合同签订后: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必要凭证。
通知后的基础合同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不利的无效。
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回购债权,也可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费用部分,不返还给债权人。
多个保理合同: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种类: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承揽合同内容: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简称:标数质酬揽方式,材料提供,履期验。
承揽人亲自履行: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辅助工作可交第三人完成并应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未同意的可解除合同。
材料提供:承揽人的材料应按约选材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的材料应当按约供材。
图纸与技术:图纸或技术不合要求,应通知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
定作人协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不协助致工作不能完成,承揽人可催告并可顺延履行期限;逾期不协助的可以解除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违约处理:工作成果不合质量,修理、重作、减酬、赔偿损失等。
承揽留置权:未付报酬或材料款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
知识产权保护: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定作人的解除权: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应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种类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简称:勘设施。
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三公)。
总包与分包:
可签总包合同,也可分别签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一个承包人完成不得支解成发包。
承包人经同意可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或支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
禁止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禁止分包再分包。主体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简称:签总可签勘设施,一人完成不得支;他人完成须同意,不得全转假分转,两分无资更禁止。
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可参照合同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修复费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不合格,无权按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简称:建设如无效,关键看“两格”。不合修复费,合格按约给。
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基础资料和预算,期限、质量、费用及协作条件等条款。简称:勘设资料概预算,质量费用协条款。
施工合同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质量、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保范围和质保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简称:工程范围和工期、质量造价开竣时、拨款结算和验收、资料材料和设备、质保范围质保期。
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检查。没检查可顺延工期并请求停工、窝工损失。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延期: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免收费用并赔损失。
工程质量不符约定:施工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可顺延工期,并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建、缓建,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变计划、资料不准,未按期提供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勘察、设计人实际工作量增付费用。简称:材料设备和场地,资金技资如未提,延期并且赔损失;发包停建或缓建,停工窝工倒运设备、各种费用和损失。
解除合同:
转包、违分可解除。
提供建筑材、构件和设备不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协助,无法施工,催告后未履行义务可解除。
解除后质量合格应付工程价款;不合格按793条处理。
拖欠工程款:催告可协议工程折价,可法院将工程拍卖。工程款优先受偿。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付款或运费的合同。
客运合同
出票时成立。无票、超程、越级的应补票款。
实名失票可补票。
未按时乘可限时退换票。
不得随带燃、爆、毒、腐和放射性等危禁品。
货运合同
托运货物注明:收货人,货名、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
托运货物变更:交货前可中止运输、返还、变更地址或收货人,但应赔损失。
承运人通知:货物到达应通知。
货物验收:按约定验货。依第510条验货。约定限或合理期限内未提异议,视为交付。
运输货物风险转移: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担责。但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除外。
运输货物毁灭赔偿额: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第510条仍不确定,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价计算。
两个以上承运人责任:同一方式联运,订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担责;损失区段承运人与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不收取运费;已收取应返还。
运输货物留置权:不支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运输货物提存: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理拒领,承运人可提存货物。
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
多式联运单据:按托运人要求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
转让单据托运人责任:托运人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已转让单据的托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订立的合同。简称:技术开转许咨服
技术合同内容: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计划、地点方式,技术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解释等。简称:项目名和标、范围要求履、地点方式密,价款和报酬,归属和收益,验标及术语,利润可提成,专利要标明。
技术合同组成部分: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评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及技术文档等。
职务技术成果: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非职务技术成果权属:使用权、转让权属完成人,完成人可以就该项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人有权写明完成者荣誉证书、奖励。
无效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同无效。
技术开发合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新材料及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按约定付开发费和报酬,提供资料,提出要求,协作完成,接受成果。
合作开发合同:按约定投资,含技术投资,分工参与,协作配合完成研发工作。
技开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开,开发没有意义的,可解除合同。
专利归属:委托开发的发明,除法定或约定外,申请专利权利属开发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申请专利权属合作人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秘密:委托或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分配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第510条规定不能确定的,在无相同专利权前,均有使用和转让权。但研发人不得在交付成果前将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
技转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相关权利让与他人的合同。
技许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专利、技术秘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的合同。
注:技转、技许合同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料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是合同组成部分。
技转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许合同: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应交付实施专利的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指导。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使用范围:技转合同和技许合同可约定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秘密转让、许可合同:让与人许可人应按约提供资料,技术指导,保证技术实用、可靠,双方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按约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权:让与人或许可人担责。
技改利益分享:可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其他权利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适用本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不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技咨合同违约:委托人未按约提供资料,影响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成果,支付报酬不得追回,未付报酬应支付。
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提出的咨询报告不合约定,应承担减收或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咨合同委托人损失:按受托人合约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技服合同责任:委托人应按约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受托人应按约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成果,支付报酬不得追回,未付报酬应支付。
受托人未按约完成服务工作,应免收报酬等。
技咨、技服合同履行中的新成果:受托人用委托人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购物、就餐、住宿等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
寄存人应支付保管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为无偿保管。
保管合同成立: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第三人主张:除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保全或执行,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担责任。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的仓储物,存货人付仓储费。
危险物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或易变质品,存货人应说明该物品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储存危险品,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仓储合同资料: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仓单内容:存货人、仓储物、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保险、保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凭证,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的可转让。
见单提货:保管人根据仓单提货。逾期不提可以提存仓储物。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别、概括委托:委托人可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及垫付费:委托人应预付委托事务费。受托人为委托事务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委托变更: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情况紧急难以联系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及时报告。
转委托: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同意可转委托。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可转委托。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除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外,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信息披露: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财产、报酬: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交委托人。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
受托人损失赔偿:受托人过错、越权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可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再委托: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在受托人之外再委托第三人。
受托人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含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服务事项、质量、费用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服务用房管理和使用、服期限、服务交接、公开承诺等条款。简称:服务事质费、维修服务房、服务期交接。
前期物业合同:服务期届满前,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转委托:不得将全部或支解后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人:
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管服务区共有部分;维护秩序,合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治安、环保、消防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处理。
定期将服务事项、人员、质量、收费、收费、履行及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等向业主和业主大会、业委会。
简称:修养清绿经管公共,维护秩序业主人财,治环消违制止报告。
催交物业费:不停电、水、热、天然气。
业主:装修房屋,事先告知物业人,遵守提示配合检查;转让出租、设立居住、依法共有,及时告知物业人。
解除物业合同:法定解聘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续聘应续签,不续聘期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期满没续聘或没另聘,物业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合同。解除不定期合同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
合同终止:物业人应退出物业区,物业用房、设施、物业资料等交还业委会。合同终止后新物业人接管前,原物业人应继续服务收取物业费。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付酬的合同。
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另有约定除外。
行纪人买卖:对占有委托物应妥善保管;委托物有瑕疵或易腐烂、变质的,经同意可处分;不能及时联系可处分;低卖高买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行纪人补差后买卖生效。
高卖低买入可增加报酬,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第510条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对价格特别指示应遵守。有市场定价商品可与自己交易。
合同责任:行纪人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权担责。第三人违约使委托人损失,由行纪人赔偿。
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合同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付酬的合同。
中介人责任:合同事项如实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受损,不付报酬并应赔偿。
中介人报酬:按约定付酬,无约或不明确,依第510条不能确定的,按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的媒介促成合同成立,该合同当事人平均担酬。
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订合同应支付报酬。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人合同内容:目的、期限、出资、利润、执行人、财务管理、入伙、退伙、亏损、收益、决议、清算、解散。
合伙财产分割: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
合伙执行人权利: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异议;其他合伙人应暂停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除有约定外,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责任: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超过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退伙:除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但可主张其利益分配。
合伙期限:按约定或第510条规定确定,或为不定期合伙。期满继续执行合伙无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限为不定期并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伙终止: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可终止,清偿债务后分配剩余财产。
三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准合同:管理人无义务,为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可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费用;管理人损失可请求适当补偿。
合同关系成立: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准合同:得利人无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但为道德给付、债务到期前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不承担返还情形:得利人不知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