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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条件和程序

作者:admin来源:房产纠纷访问:时间:2018-11-06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投票计算: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成立条件(注意其中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关于筹备组的组成及其负责人(建议检查上一次筹备组组成的成员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成员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业委会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业委会成立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办理流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

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七、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九、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刻彰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备案材料: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

收费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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